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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幣結算涉賭案獲輕判 律師辯護技巧揭祕
虛擬幣結算涉賭案:三年緩刑的辯護之路
數月前,我接手了一起開設賭場案。當事人是一名程序員,被指控爲多個境外賭博網站提供虛擬貨幣支付結算服務,涉嫌構成開設賭場罪。
根據指控,該程序員在過去兩年間,幫助多個賭博平台完成了總計超過4億個USDT的賭資結算,折合人民幣約27億元;其個人非法獲利90餘萬個USDT,約600餘萬元人民幣。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賭資數額累計達30萬元,或違法所得額超過3萬元,即屬於"情節嚴重",通常應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面對這樣一個定性明確、數據清晰、金額巨大的案件,律師還能做什麼?辯護的空間到底在哪裏?
當我接手本案時,公安偵查階段已經結束,在案證據已收集完畢,案子已經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自從認罪認罰制度施行以來,檢察官給出的量刑建議對於法院最終判處的刑期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
經過與家屬的初步溝通,我了解到,本案中當事人還有另外2個合夥人,他們三人是以工作室的形式對外聯繫賭博平台,獨立承接業務。但是一個合夥人已經去世,另一個合夥人在案發後就失聯了。而當事人是在回國的機場被蹲守多時的民警第一時間當場抓捕。
從律師辯護的角度來看,三人的分工以及90餘萬USDT的利潤分配是關鍵事實。因爲當事人是在機場毫無準備的情況下被抓獲的,所以也無法構成自首情節。除了賭資及獲利數額等常規辯護要點之外,只有爭取到從犯身分的認定,才有可能將其刑期降到5年以下。
但這又是一個"死無對證"的案件。引用本案承辦人曾在訊問當事人時說的話:"誰知道你說的是不是真的,我們只知道,合約邏輯是你搭的,TG羣跟賭博平台溝通的也是你。你說的你有兩個合夥人,A一個影子都沒看到,B早就死了,那你說是不是你自己幹的?怎麼查都只有你!"
說實話,直到現在,是否真的存在另外2個合夥人,我也不確定。但對於律師辯護工作來說,真相到底是什麼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根據現有證據爲當事人爭取輕判。
我對該地區近年來的"開設賭場罪"+"虛擬幣結算"類案件進行了深入檢索,結果並不樂觀。例如:
在陳某等人一案中,被告人爲賭博平台提供資金結算,賭資累計9000餘萬元人民幣,全員被判處實刑;
在方某等利用網路賭博平台開設賭場一案中,被告人雖已退出違法所得達1000萬元,但仍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深入研究當地相關案例後,更加讓我意識到,在該地區司法實踐中,開設賭場案件基本"難逃實刑"。更不樂觀的是,在現有證據下,本案也無法以"幫信罪"角度進行辯護——因爲當事人並非僱員身分,主觀明知和合作意圖均明顯,不具備"輔助性、從屬性"地位。
時間緊迫,當我拿到案卷時,審查起訴期已經過了一大半。來不及多想,從第一步的閱卷工作開始,着手開幹!
近千頁的卷宗和幾十個G的電子數據,讓我花了整整5天時間進行初步梳理。
我認爲本案的棘手之處有兩個:
一是涉案同案人員已"死無對證",如何確定當事人在其團夥中的地位作用?根據案卷中公安機關的案情描述,壓根就沒有提到主從犯、團隊人員,將所有的涉案行爲均指向他一人:對接賭博平台、搭建合約邏輯、使用TG溝通、控制錢包地址,均爲當事人操作完成。甚至賭博網站也並無工作人員到案。進一步加劇了當事人"單獨作案"的既視感。
二是鏈上的交易數據。這類數據天然具有公開性與客觀性。即便公安機關在統計過程中存在一定疏漏,但27億的賭資總額、600多萬元的獲利金額,又能扣減多少?
那能不能建議繼續抓捕其他合夥人,或者平台方人員呢?提當然可以提。但這些人反偵查能力太強,而且極大可能人不在國內。以目前刑事案件的偵辦機制來看,類似這種涉及跨境取證和落地的抓捕建議,幾乎沒有現實操作性。公安機關一般不會爲此走復雜的國際合作程序。
所以我需要好好思考溝通思路,和檢察官溝通時,到底應該說什麼,怎麼說?怎麼才能把當事人的刑期談下來?
實踐中,有一類律師的辦案方式我們業內稱作"死磕派"律師。這類律師在爲當事人辯護時,往往會表現出強烈的對抗性,他們通常以"叫板、較勁、不通融、不認輸、不達目的不罷休"的方式,對案件中的法律問題據理力爭,與辦案人員溝通時針鋒相對,甚至通過網路對案件中的問題進行曝光,借助社會輿論壓力推動案件轉向。
這種風格,在一些社會影響力極大、存在爭議空間的無罪辯護案件中,確實可能產生一定作用。但在像本案這樣,案件定性已經基本明朗、爭議焦點集中在量刑區間的情況下,"死磕"往往不僅無效,反而可能起到反作用——在司法機關看來,認罪態度不端正、溝通不順暢,最終導致量刑結果更重,這類情況我們在辦案中並不鮮見。
那是不是說像本案一樣定性清楚的案件就只能"躺平走流程、認罪認罰"了呢?當然不是。定性清楚的案件,我們依然能夠採取有效的罪輕辯護策略,爲當事人爭取從輕處理的結果。
當然,對當事人進行罪輕辯護的辯護策略如何展開,根據具體案件的不同,需要具體分析,除了看證據本身,還要綜合考量案件所處階段、承辦人的個體性格與行事風格,以及他們對法律規定的理解,對案件事實的整體判斷。有些時候,同樣的案件,在不同的辦案人員手中,可能會呈現出完全不同的走向。
某天一早,我和承辦檢察官約好了溝通。我提前趕到檢察院門口等候,但走進他的辦公室時,撲面而來的,是他桌上一摞摞案卷的厚重感。
他整個人看起來異常忙碌,桌上的座機一通接一通,掛了再響,響了再接。我坐在對面的椅子上,默默等着——等待一個合適的"插話點"。
鈴聲終於安靜下來,他抬起頭,看了我一眼,語氣幹脆:"這個案件也沒什麼爭議,盡早做認罪認罰吧,時間也差不多了。我們案子多,院裏也想快點起訴出去。"
我順勢提出第一個問題:"那量刑這塊,您目前有什麼考慮?"
他翻了翻卷宗,有些不耐煩地說:"他說代碼是兩個合夥人寫的?B都死了多少年了,還B寫的?卷宗你也看了,A在這個案子當中一點痕跡都沒有的,連有沒有這個人都不知道,估計是他編的吧!這麼大金額,參考我們辦的其他案子至少也得判7~8年吧"。
這一瞬間,我能感受到他語氣裏明顯的定性傾向——他與公安機關對案情的看法,基本一致。
坦白來說,單從卷宗來看也確實如此:
與賭博平台對接的是他;
搭合約邏輯的是他;
控制錢包地址的還是他(而且不是多籤);
TG聊天記錄裏,也只有他一個人和平台在溝通。
雖然他說自己只拿固定工資,但又說這麼多年都沒分錢,連是誰拿多少都講不清;
而且在最開始的幾份筆錄裏,他甚至完全沒提過所謂的"合夥人"。
這種情況下——不說檢察官了,換做任何一個普通人,先入爲主的會怎樣想?
其實在見檢察官之前,我就反復梳理過案件的所有關鍵證據點——可以說,我是帶着明確的溝通目標與準備內容去見他的。他的初步回應並不出乎我意料。
接着,我開始提問對案子的看法。
檢察官一開始對我的意見並沒有很在意,畢竟,這樣"認罪認罰+數據清晰"的案件,辦案人員通常會下意識直接走流程。
但緊接着,我說,"如果檢察院不退偵,就這樣把案子訴出去了,您覺得法官會不會要求檢察院繼續補充證據?"就是這麼一句話,讓他明顯一愣,緊接着,放下手頭的活兒,拿出筆記本開始記錄。
其實,看似本案的定性沒有爭議,但無論是實體還是程序上的bug並不少,例如,虛擬貨幣司法處置變現流程、涉案金額的計算方法、認定方式等,此外,如果輕易的把當事人定主犯,會存在一些"後遺症"。如果辯護人堅持要求退偵,這會讓本來就第一次辦理涉幣類案件的檢察官也很頭大,因爲,能調取的證據早就調了,即便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就本案而言,也很難補上來什麼更有力的證據。
總之,我看到檢察官越記錄表情越凝重,嗯,這說明我的意見引起了他的重視。上午溝通了兩三個小時,最後,他說,"行,你的這些意見確實有一定的道理,我都記下來了,我需要再和領導討論一下,以及有些內容也需要再向公安確認之後才能答復你"。
我知道,這次過來,我達到了本次溝通的目的。
接下來的幾天,我沒有停止推進。我繼續和檢察官持續保持着線上溝通,對案件中的關鍵問題點反復討論、逐項溝通。
最終,本案的量刑建議——從最初檢察官口中的"至少七八年",一步步往下調。
先是被我們說服將量刑建議降至五年以下,
再進一步談到三年實刑,
然後是"判三緩五",
最後,落在了一個真正讓我滿意也讓當事人滿意的結果上: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這對外行人來說,這可能像個奇跡。
但對我來說,每一步的調整、每一次的說服、每一個溝通節奏的把控,都是按我的工作計劃一步步在穩步推進。限於篇幅,以後有機會再分享辦案思路以及和檢察官的溝通細節。
當最終在電話裏和檢察官敲定這個結果的時候,檢察官說:
"這個案子院裏領導最終能同意這個結果,確實是你們律師的功勞,辯護人的工作做的確實很到位,我們也承認,你們的觀點確實很有道理"。
說實話,這話從檢察官口中講出,執業八年來,我本人也是第一次聽到,畢竟,圈內人都知道,說是"職業共同體",又有多少案子當中,承辦人與律師之間是彼此相互尊重和認可的呢?
當事人本人對最終這個結果也很滿意,所以,後面順利的簽署了認罪認罰,案子移送到法院。但法院階段,並非一帆風順。
案子進法院沒多久,我的搭檔就接到法官電話——
"這個量刑建議檢察院是怎麼做的出來的?最多也是五年以下,怎麼可能適用緩刑?"
聽到這話,我們心頭一緊,畢竟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也只是建議,最終的拍板權還是在法官手中。
這中間的曲折就不再細說了,總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