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就《關於修改〈《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有關規定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8號〉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主要修改內容:一是擴大戰略投資者類型。明確全國社保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企業(職業)年金基金、商業保險資金(保險公司運用保險資金自行投資或者委託關聯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作為單一投資人通過關聯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的股權投資計劃投資)、公募基金、銀行理財等機構投資者可以作為戰略投資者,以耐心資本作為戰略性資源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同時,在規則上將該類投資者界定為資本投資者,將其他實業投資者界定為產業投資者。二是明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堅持戰略投資者應當持有上市公司較大比例股份,進一步明確戰略投資者本次認購上市公司股份原則上不低於 5%,可以根據持股比例參與上市公司治理。三是明確資本投資者的基本要求。在長期、較大比例持股和提名董事參與公司治理的基礎上,要求資本投資者應當深入了解上市公司產業發展,能夠幫助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性資源,或者顯著改善上市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促進上市公司市場資源整合或者增強核心競爭力。四是完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披露戰略資源導入和整合的落實情況和效果。五是進一步強化監管要求。強調戰略投資者不得通過任何方式規避最低持股比例、股份鎖定期要求,避免代持股份、繞道減持等違規行為,損害制度公信力。六是完善相關文字表述。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於上位規則已有明確要求的,簡化相關表述,進一步提升規則的通俗易懂。(來源:界面新聞)
證監會:擬擴大戰略投資者類型 明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中國證監會就《關於修改〈《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有關規定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8號〉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主要修改內容:
一是擴大戰略投資者類型。明確全國社保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企業(職業)年金基金、商業保險資金(保險公司運用保險資金自行投資或者委託關聯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作為單一投資人通過關聯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的股權投資計劃投資)、公募基金、銀行理財等機構投資者可以作為戰略投資者,以耐心資本作為戰略性資源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同時,在規則上將該類投資者界定為資本投資者,將其他實業投資者界定為產業投資者。
二是明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堅持戰略投資者應當持有上市公司較大比例股份,進一步明確戰略投資者本次認購上市公司股份原則上不低於 5%,可以根據持股比例參與上市公司治理。
三是明確資本投資者的基本要求。在長期、較大比例持股和提名董事參與公司治理的基礎上,要求資本投資者應當深入了解上市公司產業發展,能夠幫助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性資源,或者顯著改善上市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促進上市公司市場資源整合或者增強核心競爭力。
四是完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披露戰略資源導入和整合的落實情況和效果。
五是進一步強化監管要求。強調戰略投資者不得通過任何方式規避最低持股比例、股份鎖定期要求,避免代持股份、繞道減持等違規行為,損害制度公信力。
六是完善相關文字表述。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於上位規則已有明確要求的,簡化相關表述,進一步提升規則的通俗易懂。
(來源:界面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