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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設計一個讓民與民相互鬥爭的制度?既起到管理作用,又收到了稅,又收割了財富。歷史上其實早就有人給出過答案。大明朝朱元璋時期,就發生過這樣一個故事:有個叫劉慶夫的基層徵稅人員,在鄉里到處勒索百姓,買牛要錢、蓋房要錢、賣魚竿也要錢。事情傳到皇帝那裡,朱元璋大怒,下令將其凌遲處死,还連坐家人。表面看,這是一個英明皇帝懲治貪官、替百姓伸冤的故事。但問題在於,這些徵稅人員本身並沒有俸祿,而是被朝廷強制從富民中選出,讓他們無償替國家收稅;如果收不上來,還要用自己的財產補齊,同時上級官員還層層索賄。在這樣的制度下,他們要么自己破產,要么向百姓下手,幾乎沒有第三條路。這類制度的“高明”之處,不在於依靠道德,而在於利用人性:國家把風險和成本轉嫁給民間,讓民眾彼此監督、彼此壓榨,而皇權只在最後以“懲治壞人”的姿態出現,既維持了秩序,又塑造了自身的正當性。於是,百姓怨恨的是身邊的徵稅人,而不是制度本身或設計制度的人,這才是這種統治方式最深層的運作邏輯。